1、易地扶贫搬迁是“五个一批”精准扶贫的重要内容,通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,目的是使居住在“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”的广大贫困群众彻底改变生产生活条件,早日脱贫奔康。易地扶贫搬迁的对象主要是居住在安全隐患区、资源匮乏区、设施配套艰难区、工程移民区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。搬迁工作要坚持政府主导,群众自愿;量力而行,保障基本;因地制宜,科学规划。
2、易地扶贫搬迁的安置方式和建设方式
主要分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两种。集中安置主要包括中心村(聚居点)安置、产业园区配套安置、乡村旅游区安置、城镇安置等方式。对于鳏、寡、孤、独、“五保”等建档立卡贫困户,通过建设保障房(廉租房、公租房)、幸福院等方式进行集中安置。
分散安置主要包括插花安置、投亲靠友、自主搬迁等。按照“宜聚则聚、宜散则散”的原则,由搬迁户自主选择安置方式。
住房建设可采取统规统建、统规联建、统规自建等方式实施。旅游环线、产业园区、重要节点的住房建设原则上采取统规统建。提倡建设体现巴山民居特色的三合院、四合院等联体房。
3、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面积标准
按照“不超标、不豪华、不闲置”的原则,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人均住房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。
对有后续建房需要的,可以采取宅基地预留续建空间等办法,由搬迁对象稳定脱贫后根据自身经济能力决定是否扩建。建档立卡贫困户在未验收销号、稳定脱贫前,不得自主举债扩建。
4、建档立卡贫困户建(购)房补助标准
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计划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不低于建房成本的70%给予补助。我市分类补助标准为:在中心村(聚居点)、产业园区、乡村旅游区安置的,可人均补助2.5万元;在集镇安置的,可人均补助3万元;对有城市生存发展技能并自愿进县城(含市中心城区)的,可人均补助3.5万元。
分散安置中,不新建(购)房的可人均补助1.75万元,新建(购)房的可按进中心村(聚居点)标准补助。各县(区)根据实际,可建立差异化建(购)房支持措施和补助标准,浮动比例控制在10%以内。建新必须拆旧,不拆旧不予补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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