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在古代,大理寺是执掌司法审判的核心机构,是中央审判机关,也是中央最高法庭。大概就相当于我们今天所说的最高人民法院一级的。它是我国古代司法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,负责审理并汇总每年案件等。沿着大理寺的发展变化,可以窥见中国古代法制的变迁。
大理在古代其实是一个官名,是古代主管司法的最高官吏。古人称:掌刑曰士,又曰理。“寺”,廷也。有法度者也,即指宫廷的侍卫人员,以后“寺”人的官署亦即称之为“寺”后来,到了汉朝,汉景帝在大理的基础上又加上了一个大字,合起来就是大理寺,意思就是天官贵人之牢曰大理之义,所以能够进入大理寺监牢的都是非富即贵,而一般的刑事案件都是交由刑部审理的。
在秦时,有一个叫做“廷尉”的机构,“廷尉”是当时的最高司法机构,在其下辖廷尉正和左、右监各一人,并负责协办全国的刑事案件。
南北朝时期,北齐将沿袭下来的“廷尉“一职改为“大理寺”。
至隋朝时,大理寺,刑部,御史台是皇帝之下三大司法机构。大理寺连同刑部、御史台成为三大司法中心。大理寺的最高长官就是大理寺卿,在当时属于正三品官员,又有大理少卿以及大理寺丞等官职从旁辅佐。其中,大理寺主要负责审理中央官员犯罪、京师徒刑以上案件以及州县呈报的疑难案件,经过大理寺审定后送交刑部复核,再报于中书门下,涉及到大案及死刑要奏请皇帝批准;刑部负责复核大理寺审定的流刑以下罪及州县判处的徒刑以上罪,死刑不论在京在外,都要由刑部复奏,并请示皇帝批准,再经由大理寺复审判决;御史台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事务。当时,某些情况下有一些大案,冤假错案,大理寺、刑部和御史台要派人联合审案,叫做“三司推事”,后来又叫 “三司会审”。
唐朝时,大理寺寺丞分管中央各部门有地方各州的司法案件的复审。各寺丞复审完毕的案件,要会同其他五位寺丞一同签名才有效。若其他寺丞若有不同的意见,也要在画押才具有法律效应。当时,大理寺的职能已经相当完善了,它已经具备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。对案子都可以进行复审合议。已经相当成熟,相当完善了。
明朝大理寺掌管复核拨正,每当发现有“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者”,即驳回刑部改判。并再行复核,如此三改不当者,再奏请皇帝裁决。到清朝时,大理寺主要职责复核死刑案件,平反冤狱,同时参加秋审,热审等会审,基本上沿袭明制。当了清光绪年间,大理寺一度并入刑部,后大理寺又改为大理院,大理院一名沿用至民国。到了民国中期,大理院又改为最高法院。
许多人都说了,大理寺相当于现在最高法院。这个解答其实是不十分准确的,如果要准确地说,唐宋时期的大理寺才相当于最高法院,明清时期的大理寺,并不是最高法院,因为明清时期的大理寺并不具有司法审判权,只负责复核各地刑案,最高审判权归刑部,换言之,明清时期的刑部才更像高最法院。
下面详细介绍宋代的大理寺。
元丰改制之后,大理寺设卿一员,为寺之长官;少卿两员,分领“左断刑”与“右治狱”两个法院。凡天下疑案以及命官、将校犯罪案,归“左断刑”审断;凡事涉在京百司的案子、诏狱、系官之物应追究者,归“右治狱”鞫勘。
作为一国最高法院,“左断刑”与“右治狱”的组织规模都相当庞大。“左断刑”以断刑少卿为首,配有大理寺正、大理寺丞、司直、评事等专职的司法官,以及主簿(相当于行政秘书)二员、吏人(办事员)五六十名;下设开拆司(相当于立案庭)、表奏司(相当于办公室)、知杂司(杂务处)、法司(相当于法律研究室)、分簿案(相当于秘书处)、宣黄案(相当于行政审判一庭)、磨勘案(相当于行政审判二庭)、详断案八房(八个刑事上诉庭)、架阁库(文书档案室)。
“左断刑”的全体法官又分别组合为两个司:以评事、司直、大理寺正为“断司”,负责详断案件,有点像审判委员会;以大理寺丞、少卿、卿为“议司”,负责复议“断司”审断的案件,类似于审判监督庭。凡大理寺受理的案子,庭审之后,例由“断司”先作出初步裁决,然后送“议司”复议,最后由大理寺卿审定。
“右治狱”以治狱少卿为首,配有大理寺正、大理寺丞、检法使臣、都辖使臣等法官,以及监门官(相当于驻守门岗的法警)二员、吏人三十余名;下设开拆司、表奏司、知杂司、驱磨案(掌涉案物资的调查)、左右寺案(相当于执行庭)、左右推(掌刑案的“事实审”)、检法案(掌刑案的“法律审”)。
但元朝时,大理寺被取消。后来朱元璋虽然恢复了大理寺的设置,却未能恢复大理寺作为最高法院的职能,大理寺只有复核之权,而失去了审判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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